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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2018.10)
新闻来源:    点击数:6713    更新时间:2018-8-28 10:07:44    收藏此页

 

学习园地

(第10期)

连云港丰达公路养护公司党总支  2018828 

  

1、中央修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以铁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3、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大亮点

4、新条例:这些“高压线”不能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改速览

20180827  共产党员网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以铁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聚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修订

20180827   新华社

  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

  此次条例为什么修改?修改了哪些内容?将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起到什么作用?

  突出政治性: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两个维护”“四个意识”,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党纪处分条例是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上次修订是2015年,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2015年党中央对原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被称为一次“体系性重构式”的修订。那次修订,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进行梳理整合,修订为“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为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红线”和“底线”。同时,根据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

  上次条例修订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的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通过了新修订的党章。这些都对纪律建设与时俱进提出了迫切要求。

  党的十九大后再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将十九大新党章细化具体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的生动体现。

  在党中央领导下,2017年11月中央纪委就着手研究修订条例。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广泛征求意见,2018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条例。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

  从修订的内容来看,新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进一步突出政治性。

  首先,体现在总则中的3处增写——

  增加指导思想,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写“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增写“四个意识”,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其次,体现在对政治纪律的着重补充完善——

  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四个意识”,这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新修订的条例作出的以上规定,有利于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与此同时,在政治纪律部分,为了维护民族团结稳定,新条例要求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

  为了坚定党员理想信念,新条例新增一条,对党员信教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彰显时代性:增加对污染防治、扶贫脱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新使命新任务提供纪律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关键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开创新局面。

  在新时代,要贯彻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打赢脱贫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要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都离不开坚强的纪律作保证。

  新修订的条例紧扣党在关键历史时期的新使命新要求,作出了许多体现时代性的新规定。

  致力于坚持新发展理念,在工作纪律中,增加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今年5月23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闭幕不久,中央纪委首次通报曝光了6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涉及天津、河北、江苏、安徽、重庆和甘肃6省市,数十名党员干部被处分,就是以铁的纪律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的典型案例。

  致力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在群众纪律中,增加了在扶贫领域有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将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列为2018年的重点工作。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已经分四批公开曝光了28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监督执纪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条例从重加重处理的条款,为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再次敲响了警钟。

  致力于不断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新增了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欺压群众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随后,中央纪委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责定位,坚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坚决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

  陕西对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和回头看,今年1至7月共查处涉黑涉恶问题262件,处理457人,党纪政务处分321人。贵州各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到乡村一线走访,截至目前,共发现公职人员涉黑涉恶或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875件,已查处181人……党纪处分条例的新规定,必将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进展。

  增强针对性:新增对“两面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

  7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18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68.3万件次,立案30.2万件,处分24万人,包括28名省部级及以上干部。统计显示,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处分党员干部中,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占88.1%。

  种种迹象表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纪律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增强防范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针对性。

  针对反腐败的形势任务,新条例规定了要重点查处的三类腐败案件,即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作为相关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非法获利1.3亿余元”;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家风败坏、对配偶子女放任纵容”;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是典型的‘两面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依旧存在,一些干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近年来,一些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暴露出来,新修订的条例举一反三、以案明纪,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篱笆。

  比如,组织纪律部分,针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廉洁纪律部分,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强化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

  工作纪律部分,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生活纪律部分,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还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凝练为纪律规定,以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新修订的条例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同时,适应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增加了多处纪法衔接的规定。

  比如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施行必将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以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思路举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

凸显纪律建设新成就

——透视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大亮点

20180828   人民日报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与原先相比,《条例》有哪些新亮点?今天,我们请来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高波,谈谈他们的看法。

  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

  《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专家解读】 庄德水: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体现了修订工作本身的与时俱进。《条例》的修订并非一劳永逸,必须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进程不断完善其内容。《条例》是党章的具体化,是最基本的党内法规制度,党的十九大精神已经融入党的纪律体系。结合此次全部修订内容,可以看出,这一条款的修订是其他条款修订的总源头,是《条例》整体修订的逻辑起点和思想脉络。《条例》之所以需要修订,其关键就在于全党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条例》修订的基础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回答了新的时代命题、提出了新的基本方略,《条例》修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服务服从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提供纪律保证。

  “两个坚决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条例》第二条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专家解读】 庄德水: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把“两个坚决维护”写进《条例》,使其上升为党的政治纪律,体现了全党的共同意志,是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这样,一方面明确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表明纪律审查是“两个坚决维护”的重要“维护”力量;另一方面,无疑提高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站位,拓展了纪律审查的工作视野,纪律审查不仅仅要盯明显的违纪行为,也要从政治高度监督检查与“两个坚决维护”不相符、与党员身份不相称、与党员形象相冲突的政治问题。这也就是说,要发挥纪律的严肃性,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纪律审查要讲政治,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思想上深刻认同核心、政治上坚决维护核心、组织上自觉服从核心、行动上坚定紧跟核心,更加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条例》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专家解读】 高波: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增强“四个意识”,是筑牢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具有强基固本的重要作用。“四个意识”为纪律审查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要求纪律审查必须始终聚焦“四个意识”,深入监督检查同“四个意识”不相符的违纪违规行为,为确保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供指引。除此之外,纪律审查工作也必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让纪律审查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一环。

  突出监督执纪的“靶心”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

  【专家解读】 高波:纪律建设是针对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既要关注“绝大多数”,又要管住“关键少数”,这是客观规律,也是科学方法。《条例》将“三类人”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充实进来,让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具有“靶心”,有利于精准审查重点对象、解决重点问题,提升监督执纪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强调要重点审查“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交织”问题,一方面说明,腐败问题的背后具有错综复杂的政治根源和经济根源,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要坚定不移抓下去,不会变风转向;另一方面要求,监督执纪必须切中这些腐败问题的“命门”,强化纪律教育和执行,提升纪律的威慑力,为全体党员、干部划定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与此同时,《条例》这一规定对全体党员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中央反腐败是动真格、硬碰硬的,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将纪律“笼子”越扎越紧。

  【专家解读】 庄德水: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将纪律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实践载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治本功能。“四种形态”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四种形态”实质是纪律执行的具体化,不同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要求进行划分的,每一种形态都代表了不同的纪律层级,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更高要求。通过此次修订,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围绕“六项纪律”和“四种形态”开展工作,推动纪律审查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

  《条例》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如第二十七条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第二十八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在原《条例》第三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则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旨在避免“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情形出现。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比修订前增加了“留置”的情形。

  【专家解读】 庄德水:纪法衔接条款的完善是本次修订一个亮点。这些修订进一步打通了党纪党规与监察法的联系,不但“放大”了党纪之严,也彰显了国法之威。修订内容充分吸收监察法的新精神和新提法,适应了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推动党内纪律建设与监察法的衔接,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的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避免出现工作空白或规则冲突,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修订后,纪检监察机关依托合署办公的领导体制,通过内部工作程序设计和执纪、监察的流程完善,就能够形成线性工作链条,解决了之前纪法衔接不顺畅、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与此同时,这些内容修订更加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对全体党员的行为约束和法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员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党规党纪追究。

  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

  《条例》对一些违纪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如,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五条增写“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专家解读】 庄德水:越往后执纪越严,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标志,也是《条例》修订的重要特点。“从严”的“严”,既代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严”,要严格管党治党,要严格执行纪律,又代表了民心向背的“向”,要用纪律保证党的宗旨,不允许党员干部“揣着糊涂装明白”,更不能容忍“揣着明白装糊涂”。具体来看,“六个从重加重”的修订,一是重点提高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代价,对遵守政治纪律、落实“两个坚决维护”、树立“四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二是重点突出群众纪律的重要性,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领域中,比如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等,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分;三是重点强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把纪律审查延伸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六个从重加重”的修订,把纪律的红线划得更为坚定、更为清晰。

  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第七十六条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四十九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七十五条对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七十六条对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五十、五十一条对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四十六、五十条对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专家解读】 高波:在《条例》中进一步充实“七个有之”的处分条款,丰富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内容,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实践针对性,对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每一名党员都应该对照这些基本要求,经常自查自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办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和规矩约束。“七个有之”究其本质是一个政治问题,其要害在于导致党内政治生态受到破坏、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松弛。“七个有之”问题与纪律规范的其他问题直接相关,严厉惩治这些问题,能够为惩治其他违纪问题提供示范。修订后,“七个有之”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执纪依据,补足了纪律短板。在具体工作中,纪律审查要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入手,紧盯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典型行为,重点关注“七个有之”问题,坚决防范各类政治风险。

  严查新型违纪行为,让违纪者无空可钻

  《条例》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增加了处分规定。如,第五十五条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作出处分规定;第六十二条对党员信仰宗教的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二款对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属失管失教作出处分规定。

【专家解读】 庄德水:纪律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是党规党纪修订的一贯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纪问题,特别是《条例》对一些新发现的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丰富了纪律审查的内容,让纪律建设更加完善。这不仅强化了党员的政治纪律意识,坚定政治信仰,确保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有利于遏制当前新的腐败变种,切断利益输送渠道,压缩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并且,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供了纪律依据,突破了反“四风”问题所遇到的制度瓶颈;为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提供纪律保证,拓展了纪律执行的范围。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有助于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近三年后中共再修党纪条例

这些“高压线”不能碰

827  中新网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时隔近三年后,中共再向全党划出新的纪律“底线”。面对8900多万党员,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更明确、更清晰、更细化。

  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干扰巡视或不落实整改要求,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项目,严重者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

  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将被处分

  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

  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其中就包括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等。

  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将被处分

  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资料图:一位网友用平板电脑浏览有关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道。中新社发张浪 摄

  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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